一是要求具有血液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GSP规范经营血液制品。督促药品批发企业对购销单位及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开具血液制品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凭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方后销售血液制品,并按规定保存处方原件。二是要求医疗机构应按临床需求采购、储存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严禁销售或超出诊疗范围使用血液制品,建立健全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购进渠道合法。三是加强对血液制品经营企业购销渠道、储存条件、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企业提供的血液制品销售清单,对部分大笔交易的购货方进行核实,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违规储存、超范围经营血液制品。
截止目前,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检查血液制品批发企业5家、医疗机构3家、药品零售企业16家,对1家未核实购货单位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身份证明销售血液制品的批发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并责令其立即整改。